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永啟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欣正五金有限公│新竹市第一信用│105 年11月30│42,815元 │AA1896839 │ │ │ │司邱文森 │合作社東南分社│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