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劉逢生即老永昌商行 代 理 人 梁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新竹市私立矽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3月31日│7,200元 │DN5455443 │ │ │ │幼兒園葉榮嘉 │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