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念珍 代 理 人 郭俊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股票 106 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110177-1 │ │1 │1000│ │ ├──┼──────────┼───────┼──┼──┼──┼──┤ │0002│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3801-6 │ │1 │378 │ │ ├──┼──────────┼───────┼──┼──┼──┼──┤ │0003│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6136-0 │ │1 │1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