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張又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20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418 │ │1 │400 │ │ ├──┼──────────────┼──────────────┼────┼───┼────┼───┤ │0002│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529 │ │1 │3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