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翔恩欣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寧瑜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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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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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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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恩欣國際有│翔恩欣國際有限公司│3,040,000元 │106年3月3日 │ │TH6885441 │ │
│ │限公司、王寧│、王寧瑜 │ │ │ │ │ │
│ │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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