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銓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銓球工程股份有│玉山銀行竹北分行│106年6月6日 │269,850元 │DA1503246 │ │ │ │限公司張梅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