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東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1 │揚格食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豐│105年8月31日│94萬8,246元 │MD4618386 │ │ │ │限公司黎重利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