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
- 異議人
- 曾淑媛
- 相對人
- 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春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最上面一行「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