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程思一
- 被告劉文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57號異 議 人 陳慶鴻 相 對 人 劉文標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思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聲字第346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7 年11月19日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346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於107 年11月26日收受該裁定,同年12月3 日具狀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欠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55,957,575元,依法抵銷本案訴訟費用701,990 元後,抵銷後相對人尚欠異議人金額54,908,847元,不服原裁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 照)。申言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究本案敗訴之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並非就本案訴訟之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是其償還義務如何,應從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故當事人在該程序中,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執。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異議人負擔,異議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經本院判決駁回,系爭訴訟事件於107 年9 月1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353,000元,經本院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1,568 元(見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9號卷一第3 頁) ,閱卷費22元、入帳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帳書查詢費用400 元,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701,990元(計算式:701,568+22+400=701,990)。從而,本件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01,99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0元。然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為相對人所繳納,故本件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01,9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雖主張相對人另積欠其債務55,957,575元,爰與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主張抵銷云云。惟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於該訴訟中當事人各自預納之費用始能就相等之數額為抵銷,而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至於異議人指稱其對相對人有其他債權存在,欲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主張抵銷云云,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非可採,應由異議人另循法律途徑解決,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所得審酌。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確定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項目 │全部債權 │ 陳慶鴻 │抵銷後尚欠異議人金額│ ├─────┼──────┼─────┼──────────┤ │債權比例 │1 │ 1/6 │ │ ├─────┼──────┼─────┼──────────┤ │本金 │219,494,822 │36,582,470│36,582,470 │ ├─────┼──────┼─────┼──────────┤ │利息 │108,107,397 │18,017,600│18,017,600 │ ├─────┼──────┼─────┼──────────┤ │違約金 │6,064,602 │1,010,767 │1,010,767 │ ├─────┼──────┼─────┼──────────┤ │抵銷金額 │ │ │701,990 │ ├─────┼──────┼─────┼──────────┤ │總計 │333,666,821 │55,611,137│54,908,847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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