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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告
許金蘭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理人
劉尹惠律師
被告
亞林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霖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以兩造間成立之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等,而被告爭執兩造間為承攬合約,且因兩造簽立之承攬合約第12條已約定:「…如有爭議,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之承攬合約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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