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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雨柔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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