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 被告
-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信賢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3,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