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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504元,專案補償款30551元,共計新臺幣6105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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