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代理人
- 林岱怡
- 債務人
- 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504元,專案補償款30551元,共計新臺幣6105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