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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債權人
華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岑翠
債務人
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雲享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前列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雲享國際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傅美雲

一、㈠債務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零捌佰元,㈡債務人雲享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對雲享國際有限公司請求逾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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