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 債 權 人
- 郭品宜
- 債 務 人
-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黃正維
- 人
一、㈠債務人黃正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