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尤志田
- 債務人
- 翰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粘龍昇
人
一、債務人翰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翰強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粘龍昇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