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 債權人
- 聯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男
- 代理人
- 姜百珊
- 債務人
- 勝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零柒佰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遲延利息││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至清償日止 │││├─┼───────┼───────┼───┼──────────────┤│1 │95,3000,000元 │103年7月29日 │2.855 │至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4.855計算之利息。 │├─┼───────┼───────┼───┼──────────────┤│2 │8,500,000元 │103年8月27日 │2.855 │至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4.855計算之利息。 │├─┼───────┼───────┼───┼──────────────┤│3 │3,730,000元 │103年9月29日 │2.855 │至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4.85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