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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權人
彭榮鈿
債務人
銓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30,000元 │105年12月7日│5 ││├──┼─────┼────────┼────┼────┤│002 │230,000元 │105年12月12日  │5 ││├──┼─────┼────────┼────┼────┤│003 │180,000元 │105年12月15日  │5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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