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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彥勳
相對人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玉珊
相對人
相對人
吳承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存字第17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七零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99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公債將進行出售,聲請變換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及106年度存字第170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70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4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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