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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協泰
相對人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仙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嗣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聲請人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真空低溫連續式濺鍍機,並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5日拍定。嗣通知相對人開立銷售憑證予聲請人,作為聲請人之進項憑證,經於106年12月22日以雙掛號寄出通知函被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標售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6年10月19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061183945號函、聲請人光復分行106年12月12日合金光復字第1060004350號函、通知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係於新竹市○○路000號7樓之10,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係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仙洲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通知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市○○路000號10樓」,致前開通知信函遭以查無此人而退回,亦有前開信封影本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所為聲請自難謂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通知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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