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鈺鋒
- 訴訟代理人
- 黃馴
- 訴訟代理人
- 鄒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新宗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訴訟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標單及經被告核可之工作執行計劃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標單及經被告核可之工作執行計劃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