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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 被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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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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