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