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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珠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勇麒律師
被告
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全珍
被告
陳建添
被告
前列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陳建添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鍾文正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0月26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5字第1070004328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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