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鍾元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詩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勇麒律師
- 被告
- 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全珍
- 被告
- 陳建添
- 被告
- 前列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陳建添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鍾文正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0月26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5字第1070004328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