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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春如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2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
    他補助。
四、請陳報現每月薪資收入,並提出現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
    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五、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1,471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六、請查明承宏企業社目前有無營業?何時停止營業?
七、本件更生清償債務方案。
八、本件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與聲請人
    之關係?
九、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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