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勝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勝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說明現金之保管人及保管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積欠稅捐之種類及數額各
為何?如無,應提出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無欠稅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