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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勝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勝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說明現金之保管人及保管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積欠稅捐之種類及數額各
    為何?如無,應提出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無欠稅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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