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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原告
簡均玳
被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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