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簡均玳
- 被告
-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昕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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