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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司簡聲字第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司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文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彥
相對人
建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帝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睿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97號及106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原判決命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及附帶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合計3,490元。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490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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