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麟
- 複代理人
- 彭貴祥
- 被告
-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 法定代理人
- 鄭江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服務費為每月新臺幣3,150元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