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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複代理人
彭貴祥
被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服務費為每月新臺幣3,150元之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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