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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林惠君

  • 當事人
    黃禹筑吳俊賢即照咖工坊(諾亞婚紗名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原   告 黃禹筑 被   告 吳俊賢即照咖工坊(諾亞婚紗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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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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