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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陳怡伶
代理人
翁瑋律師
相對人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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