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楊志立
- 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相對人
- 木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毓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該表載明聲請人子女及母親有107 年中低收入證明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經查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