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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聲請人
楊志立
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相對人
木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該表載明聲請人子女及母親有107 年中低收入證明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經查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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