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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川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00 元,應徵裁判費2,32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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