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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沈恕德

  • 當事人
    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相 對 人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款項。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00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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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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