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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00號

原告
豪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玄
被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著有明文。再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此有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未在本院轄區內,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行為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及同法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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