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林宗穎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上訴人
陳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應行許可,爰添具意見書,敘明理由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 1 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3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於表現代理法律要件之適用顯然錯誤,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69條但書,亦有適用顯然錯誤之情事,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主張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3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涉及本院就民法第169條之適用要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