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1號
- 原告
- 吳豐榮
- 被告
- 形靜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芷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431元,應繳納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431元,應繳納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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