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5號
- 原告
-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5萬1,430 元,折合新臺幣472 萬3,859 元(以起訴時之民國107 年10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195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151,430 元×31.195=4,723,8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7,8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新臺幣4 萬7,3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 萬7,327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