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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告
鑫億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思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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