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張昭榮、楊文銓
- 原告韋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韋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榮 被 告 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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