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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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