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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陳家晟

      陳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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