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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蔡欣怡

  • 原告
    陳家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陳家晟 陳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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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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