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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俊銘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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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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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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