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黃世光
- 原告
- 童幼君
- 原告
- 飛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光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黃世光、童幼君、飛騰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肆佰元;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