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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黃世光
原告
童幼君
原告
飛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光
法定代理人
前列黃世光、童幼君、飛騰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肆佰元;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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