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陳惠芬
- 訴訟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元(月薪78,000元×12月×10年=9,3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