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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莊仁杰

  • 原告
    曾秀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曾秀雲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慶芳即張玟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鈺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630 萬元,原告曾秀雲、富米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6 萬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曾秀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7,730 元、命原告富米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3,3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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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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