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曾秀雲
- 原告
-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慶芳即張玟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鈺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630 萬元,原告曾秀雲、富米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6 萬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曾秀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7,730 元、命原告富米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3,3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