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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告
伯國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標
被告
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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