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阡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泉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付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 百元,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8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