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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 當事人
    新竹市政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00,9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4,8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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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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