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韓商芯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甫
- 訴訟代理人
- 蔚中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元(美金112,500×29.452=3,313,3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