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莊京巃、李祥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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